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0214执1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702879090。法定代表人刘新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18号44号楼4单元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5083603X1。法定代表人翁宗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翁宗文,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杨岙村16组7号,身份证号码330225**********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翁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鲁0214民初3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宗文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28号7号楼2单元1804户(房产证号:市201453409)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翁宗文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28号7号楼2单元1804户(房产证号:市201453409)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纪华华人民陪审员蔡霞人民陪审员李福龙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孔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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