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99(2010)年7月12日内阁决议确定为第58号】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罗先经济贸易地区合营企业创建及经营工作制定相应制度及维护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罗先经济贸易地区(以下称“地区”)内共和国机关、企业、团体、贸易会社(以下称共和国投资方)可以与国外法人、个人、海外朝鲜同胞(以下称国外投资方)创建和经营合营企业。第三条“合营企业”是指共和国投资方与国外投资方共同投资创建,共同经营,依据投资份额分配利润的企业。合营企业投资当事人具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独立开展企业活动,负责企业所有财务范围内的责任。第四条合营企业财产不进行国有化,合营企业和合营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地区得到法律保护。合营企业劳动力和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动员到别的部门服务,为别的部门服务情况下要给予相应补偿。合营企业和合营当事人要尊重地区法律和规定并认真遵守。第五条合营企业文件要用朝鲜语制定。用外文制定的情况下要提供朝鲜文翻译稿。第六条合营企业相关工作受地区领导机关(以下称企业创设认证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统一管理。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共和国投资方、国外投资方合营的企业。合营企业创建第八条合营范围可涉及科学技术部门和电子、自动化、机械制造、冶金、采掘、动力、建材、制药、化学、建设、运输、金融、观光服务业等诸多产业。第九条奖励引进现代技术、国际市场中较高竞争力的产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等引资合营企业。第十条受到奖励的合营企业根据地区相关法律和规定,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第十一条禁止创建国家特别制定产业及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合营企业。第十二条限制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招商、设备及生产工艺落后的招商、不经加工直接出口国家资源的招商以及经济效益低的招商。第十三条欲创建合营企业的共和国投资方和国外投资方要共同制定合营协议文件、章程、经济技术预算文件。第十四条合营协议文件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所在地2、协议当事人名称、所在地3、企业创建目的及业务、经营期限4、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出资份额及出资额、出资份额出让、出资明细、出资期限5、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6、理事会组织和运营7、经营管理机构和职工人数(其中外国人人数)、劳动力管理8、产品处理、设备、原料、器材购置、技术引进9、指定开户银行10、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基金的组成及利用。11、职业同盟组织12、违反协议担负的责任、免责条件、纠纷处理13、协议内容的修订、补充、取消、保险、不可抗力事宜免责办法14、协议效力15、解散与清算16、以外必要的内容第十五条企业章程要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所在地2、合营当事人名称、所在地3、企业组织目的、产业类别、生产规模、经营期限4、总投资额、投资阶段及期限、注册资金、出资份额、出资明细、出资期限、出资份额转让5、理事会构成及任务、理事会运营方式、通知办法、企业最高决策机关代表6、经营管理机构及管理成员及其任务7、关于财务管理、劳动力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8、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基金组成及利用9、职业同盟组织的活动条件10、章程的修订及补充11、解散和清算12、以外必要的内容第十六条经济技术预算文件包含投资关系、建设关联资料、生产及产品处理相关资料、劳动力、原料、器材、资金、动力、用水需求量及保障措施、分阶段收益性预算材料、技术分析材料、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卫生相关联的资料及必要的资料。第十七条由地区领导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审议认证合营企业创建。第十八条共和国投资方与国外投资方签订合营协议,经相关机构同意后,向企业登记机关递交合营企业创建申请文件。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创建申请文件要写清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所在地2、合营当事人名称、所在地3、创建目的及益处4、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出资份额及出资额、出资阶段及期限5、协议日期、企业经营期限、预期开业时间6、产业种类、经营范围7、指定开户银行8、预期年利润及分配方式9、生产能力及产品出口汇率10、基地面积及位置11、经营管理机构及职工数(其中外国人人数)12、以外必要的内容组建合营企业申请文件要包含合营协议文件、公司章程、经济技术预算文件、合营当事人开户银行确认信用资料等内容。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合营企业创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下达审议认证或否定决定通知文件。认证通知文件要写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地、合营当事人名称、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合营当事人出资份额及出资额、出资期限、企业经营期限、预期开业时间、产业种类及经营范围、开户银行、管理机构及职工人数(其中外国人人数),以及必要的内容。否定认证通知文件要写清不批准的依据、需要整改的内容。得到企业登记机关通知的那一天确认为合营企业创建日。第二十一条合营当事人得到合营企业创建认可情况下,依据地区相关规定,按企业创建认可通知文件指定的名称制作登记企业公章,在指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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