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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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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xx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分级监管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务部门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部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上级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二)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上级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七)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七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财政资金或以自有资金购置、接受上级单位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或者配置标准配置资产;(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结构优化;(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九条单位购置各类实物资产,应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前,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和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局长审批后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单位购置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实物资产,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规定实施,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一条增加实物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未有验收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对以购置、接受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三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十四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按规定要求组织报批材料,履行报批程序。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五条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单位调出人员在调离之前,应及时将其使用、保管的资产退回。未退回交清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七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十八条单位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一)内部审核。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由财务部门初审。(二)申报。财务部门收集整理资产处置材料并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进行申报。(三)公开处置。资产处置申请经上级批复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各类处置事项和账务处理手续,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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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