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docx合作协议书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地址:乙方:地址: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原则(一)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第二条 合作范围(一)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二)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四)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五)其它方面的合作。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二)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三)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四)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二)乙方应按照甲方定损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 修理费用最终由甲方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标准确定;(三)乙方应该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进行更换,也不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坏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四)乙方对维修项目和价格有异议的, 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 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在事先没有约定时, 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修复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异议;1(五)修理质量保证承诺:1、保证修理车辆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2、车辆修复后最低三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六)配件质量保证承诺:1、不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2、更换、修复配件三个月以上的质量保证期。(七)公开性承诺:1、向车主、保险公司公开维修项目清单;2、车辆修理完毕,出厂前要求完整填写维修记录,并向车主解释出厂标准;3、工时定额、工时费。(八)乙方接受《损失确认书》中所确认的维修项目、方式和金额后,当修理过程中发现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但在《损失确认书》中未列明的损失项目时,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所有因修理项目及其金额变更,扩大的金额部分,甲方不予承担。(九)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率、 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十)乙方承诺承修甲方的事故车辆应优先维修,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客户提供 “一站式”服务。(十一)保险车辆进厂修理期间, 保证送修车辆不再遭受损坏或损失扩大, 不使用客户送修车辆。在经营过程中,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做任何有损于甲方和事故车车主的事情。(十二)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 甲方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直接同乙方就保户应付的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进行结算。(十三)应客户要求,在取得甲方合法授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为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十四)应协助甲方做好保险条款及保险服务的宣传工作。第五条 其它服务(一)乙方对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 优惠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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