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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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膁“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芇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有关规定,制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到位标准如下:膆单独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操作间(俗称“耳房”)。操作间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羂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不能具备任何居住条件、不能存在任何具备生活功能的设施。芈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地面不能硬化,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单栋种植大棚内,使用透水砖铺设一条不宽于60厘米的便道。羈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区域内,不得大量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也不得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羅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外,不能建设围墙、围栏等与公共区域相隔离的设施;整个农业大棚项目四周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肂“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的,应立即予以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蚈农业大棚项目内部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农业大棚项目内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在、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Nurfü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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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花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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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