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南环法连罚[2018]1号当事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一、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内容经查,当事人建成服装洗水项目,主要从事牛仔服洗水,于1997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洗水机50台,烘干机50台,离心机12台,空压机5台,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1台(已停用)。主要生产工艺为:来料-洗水-烘干-包装。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服装洗水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服装洗水废水配套生化治理设施。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70939)结果显示,当事人外排废水中的色度为128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9mg/L,均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色度:40倍、化学需氧量:9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针对上述情况,本局于2017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现场责改字[2017]4014号)。2017年9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7]269号),。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6月16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复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71055)显示,当事人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为365mg/L、,均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水污染物仍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70939、NS20171055)、《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现场责改字[2017]4014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269号)及EMS快递回执、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三、按日连续处罚前的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本局于2017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法连告〔2017〕7号),同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厂不是拒不改正,而是已经改正。该厂6月16日正在整改,没办法停产,污水是该厂整改的同时外排的。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法应予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以上事实,有《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法连告〔2017〕7号)及EMS快递回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听通字[2017]115号)及送达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三、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依据、起止时间和罚款数额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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