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一条为有效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苏政发〔201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第三条设立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包括: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监察分局,徐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四条徐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实施属地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辖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是江苏省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部门。第五条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来源包括:(一)监管监察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六条煤矿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督办部门,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督办部门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四)治理完成期限;(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六)督办销号程序。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的动态监管监察,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督办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帮助企业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难题。第九条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向督办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延期的原因;(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督办部门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第十条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督办部门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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