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院投资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安装工程、装潢工程。第三条所有基建工程均由院基建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第四条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及装潢项目。第五条凡需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办公室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框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经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须报院党委并经院党委批准)讨论同意后,向市教委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程序须按市政府、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第六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二)列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项目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第七条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造价在20-100万元的工程,可以进行院内自行招标;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依法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基建办公室负责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并具体落实招投标所有的相关工作;(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第十一条依法不需进入上海市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院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成立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院主管领导、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二)成立评标小组;(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五)邀请投标单位;(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或议标;(九)确定中标单位,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审计部门备案。以上程序(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审计、财务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小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第十三条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第十四条以下单位不得承接学院工程项目:(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二)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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