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与88号文件相比,25号公告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既包括无形资产、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也包括了其他资产损失:如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第四十条: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第四十九条: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等损失。第五十条也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2009】57号文和88号文都没有明确无形资产等损失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种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认为文件没有列举,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一种是以纳税人为代表的,认为57号文第一条的"其他损失"应包括无形资产等损失,,第一种看法是认为不必经过审批,可直接计算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造成实际工作执行中的混乱。这次25号公告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因为25号公告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既然资产是用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上也是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取消该句表述使资产的定义更加精炼。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把损失申报的时间分为两种:1、实际发生损失时;2、符合条件时。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实行申报管理,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1、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4、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与原8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和国税函【2009】772号文有关“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相比较,25号公告对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致发生年度扣除,而把“法定资产损失”改为在申报年度扣除。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资产损失只能抵不能退,取消了88号可以退税的规定。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章申报管理25号公告第八条由原来88号文第五条的自行计算扣除和经审批后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扣除形式(其中新规定第九条将88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计算扣除"改为"以消唱单中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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