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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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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第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项目验收的内容与方式第八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卫生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等方式。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讯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申请通讯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组织验收。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与程序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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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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