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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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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专项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级经费中支出,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布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从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名单,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告知选举事项,并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其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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