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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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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409:42:10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手续。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土地由市、县纳入用地计划(旧城区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除外),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报批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及1:500或1:1000的地形图; (三)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或者出让合同; (四)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第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环境保护、绿化和市政建设配套、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四)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五)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 (六)其他应予提供资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答复; (三)经协商一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依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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