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30617(颁布时间)19980101(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文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1998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基准地价和出让金、增值费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手续。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土地由市、县纳入用地计划(旧城区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除外),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报批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及1:500或1:1000的地形图;(三)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或者出让合同;(四)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方案;(五)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第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三)环境保护、绿化和市政建设配套、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四)出让的方式和年限;(五)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资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答复;(三)经协商一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依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二)投标者购取投标资料,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的标书,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其无效;(四)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评标小组签发决标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中标者在约定期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与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应当赔偿中标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十五日内如数退还。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二)竞投者到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提交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交付竞投保证金;(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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