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养管理,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保养管理,包括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中低产田土的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第三条耕地保养管理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全民珍惜耕地,保护地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从农业发展基金或者其他经费中安排耕地保养管理经费,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保养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耕地保养工作列为土地联产承包合同的内容,对耕地按地力等级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地力升级综合规划和措施,按期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管理工作,经常开展耕地保养的宣传教育,组织对耕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做好耕地保养的技术指导,加强耕地保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第二章耕地使用与保养第六条使用耕地应当用养结合,采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制度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禁止只用地不养地的掠夺式经营行为。第七条使用耕地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温光资源,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农作物产量。禁止弃耕抛荒。第八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增加使用有机肥料,发展冬绿肥,常年积制土杂肥,推行秸秆还田和过腹还田。非特殊情况,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第九条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采用无机肥与有机肥相结合的方法,培肥地力。第十条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承包的耕地中一般不得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地力状况,提出地力保养和建设措施,做好地力分等定级工作,为造地费的收取提供耕地质量依据,并通过土壤测试制定增施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方案,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施肥。第十二条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必须按照。未经验登记的,不得进入农业推广领域。第十三条向耕地提供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应当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的方式,降低化学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严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量的农药。第十五条在耕地周围倾倒、堆放、处置对耕地地力有害的固体废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和流失。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耕地地力补偿制度。耕地使用者的承包经营权停止或者转移时,应当评价地力等级,并根据耕地地力升降情况给予奖惩。耕地地力升降奖惩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中低产田土改造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低产田土改造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低产田土改造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改造中低产田土以农民投劳投资为主,同时政府应从造地费和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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