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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跟其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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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刘春霖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原因/法律规制一、“霸王条款”的界定与表现准确地讲,“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法学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交易条件或条款,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格式条款早在19世纪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是一对孪生兄弟,伴随着格式条款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霸王条款,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霸王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如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实践中,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一是直接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二是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是限制对方权利,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五是推定消费者放弃权利,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七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及搜狐网站财经频道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从评选的结果来看,典型的“霸王条款”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店)等几个领域。二、“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关于格式条款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是交易成本节约论。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异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定式合同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定式合同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格式条款的出现本无可厚非,那么,其间“霸王条款”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垄断是“霸王条款”出现的经济基础。垄断大致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行政垄断最典型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可分为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如烟草、邮政等行业。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得某一行业只有在一个企业生产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两家以上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若重复建设则违背效益原则。事实上,垄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本性是“霸王条款”思想根源。著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基本假设,而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则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总是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正是由于经营者要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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