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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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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6月19日15时47分566 主题分类:国企国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7号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第九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的资产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除下列事项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事项; 2、呆(坏)账处置事项; 3、对外投资处置事项; 4、行政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5、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三)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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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zh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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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