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第三条税务机关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第四条根据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设置A、B、C、D四类。第二章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标准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未发现有国税发[2006]24号规定情形,且非总局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的,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A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评定属期内各会计年度出口额占年度销售收入50%以上;(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免)税连续申报四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各会计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外贸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五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各会计年度出口额8000万美元以上;;、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情况;;(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不超过2%,且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美元;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当年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当年应申报出口货物全部出口额;%,且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额累计不超过30万美元;核销单逾期比例=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当年应申报出口货物全部出口额;%,且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比例=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当年出口货物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未发现有国税发[2006]24号规定情形,且非总局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的,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B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评定属期内会计年度出口额占年度销售收入不足50%;(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免)税连续申报三年以上,外贸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四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各会计年度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标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出口企业应退免税出口额的平均值);;、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情况;;(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不超过3%,且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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