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行业分析--危险品物流专题贴危险品空运之危随着马航官司的披露,人们意外地发现,号称物流圈内三大盈利行业之一的危险品物流,在空运领域已危如累卵。因为4年前的一次托运过程中飞机遭到毁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简称马航)一纸诉状,把大连化建和大通公司告上法庭。在物流圈子里,人们目光聚焦在以货代身份登场的大通公司身上,以复杂的心情中期待这个号称"危险品物流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危险品空运市场的特殊游戏规则,给这个案子带来了些许神秘感。在此之前,人们了解危险品物流,更多地是因为听说它与快递、大件设备运输并列,是至今为止中国物流圈子里仅有的三大盈利行业之一。但耳闻不如目睹,随着马航官司的披露,人们意外地发现,对于在法律和保险的间隙中闪躲的空运货代公司来说,它更像是一场危如累卵的冒险。法律缺失大通公司有没有违法?这个问题不会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容易判定。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实在有限,以至于连案件的定性都难有统一意见。根据中国消防总队官方网站上的材料,此次惹祸的草酰氯,“学名乙二酰氯(OxalylChloride),外观无色或淡黄色发烟有毒液体,沸点64℃,强烈刺激皮肤、眼睛和呼吸道",与硝酸、硫酸同列一级有机腐蚀品。而8-羟基喹啉(8-Hydroxyquinoline),则是一种白色结晶或淡黄色结晶性粉末,作为人们熟知的用途之一,8-羟基喹啉及其碳酸盐和硫酸盐是切花保鲜上使用最普遍的杀菌剂。两种货物的区别明显可见,草酰氯的危险性毋庸置疑。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即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和国际航协(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九大类危险物品也包括这类"遇水释放气体物质"。但令人惊讶的是,在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中,并没有草酰氯的名称! 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是1996年2月27日由中国民航总局颁布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一部分。这个规定如今正面临修改,并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了征求意见稿。无论是在案发的2000年还是在现在,这个规定都是国内危险品空运领域中唯一的实施性细则规定。与危险货物品名不全的现状一样,这个总共只有7条、正文加起来只有980个字符的规定,在业内人看起来,简直与没有规定无异。譬如,讲到托运人,这个规定只说"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至于空运货代,则没有任何表述。这并不是唯一的漏洞,也不是最后的漏洞。在《航空法》、《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对于危险品物流这个特殊而难以监管的领域只字未提;在因为这个案子而备受关注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改稿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规范承运人的管理,对于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则只有“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8及其技术细则的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在危险品货物申报单上代表托运人签字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证书"等寥寥几句话。“在危险品空运方面,我国有关货代的管理规定比较欠缺,更多地是参照国际航空协会的规则。”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危险品运输管理室的解兴权博士,是危险品空运的资深专家。他说,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民航总局都以对航空公司的管理为主,没有专门针对危险品货代的管理规则。如何监管?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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