衿《民法亲属编三题》:芆“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法中按范围分为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也可以按性质分为亲属人身关系、亲属财产关系。其中前者为主导。肅百度知道:蒀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莈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羆罗永鑫:《近亲属范围应当统一立法确定》,《检察日报》2009年12月11日第3版膆我国关于近亲属的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章节中,后来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袃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在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农耕文化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员很多,亲属的范围也远比现在的要广得多。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渗入,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儒家思想为支撑的中国传统家庭模式逐步发生改变,亲属的范围也随之变化。而在当前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中,亲属的范围究竟是什么,人们只有一个感性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范围。亲属关系不仅是伦理关系,同是也是法律关系。螇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页。螆《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J].日本问题研究2003年第2期羁44-45页蒁日本亲属法的根基在家族制度,家的核心是户主家长,户主为进行其对全家族的支配和统治,拥有强大的户主权。在“旧民法典”中稍稍受到削弱的户主权,在新民法中得到了加强。户主权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有对家属的居所的指定权;对家属入家和去家的同意权;对家属婚姻、收养的同意权对不服从统治的家属进行制裁的离籍权和复籍的拒绝权;对家属的婚姻、收养的撤消权等。在这种家族制度下,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都从属于维持“家”这一最终目的。民法中规定的户主权,较之明治维新前封建社会家族制度中强大的户主权略有不同,但仍足以对家族进行统治,加上旧有习惯势力的影响,户主事实上具有较民法的规定更为强大的统治力。户主的这种地位,又因为家督继承中的全部财产独占继承而得到加蒇强。羅45页:莄二战日本战败后,在盟国的占领下,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公布,宪法第24条规定,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应该在“个人尊严与两性实质的平等”原则下制定。因而民法典的亲属和继承两编必须做根本的修改,实际上就是对民法第四、五编亲属和继承的修订。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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