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一、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时间、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及派员情况等);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公司地址、租赁或自购情况);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证书等级、职务)和专职业务人员情况;公司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公司存在不足方面等。(二)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五)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六)与船员服务相关的部门设置及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说明;(七)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公布各项船员服务收费标准;建立满足《规定》要求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等。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等。3、教育培训制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制度等。4、应急处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等。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包括维护报告最新的服务船员名单;船员任解职报告;船员服务业务报告等。(八)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一)上述所有材料,包括申请文书、复印件、证明等均须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在首页增加“目录分节页”。(二)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报告主送机关为长江海事局。(三)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申报材料中,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并以电子形式进行填报。(四)对既开展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又开展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单位,应根据其申报条件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船员申报材料;对已申报了甲级船员服务机构的单位,如需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也应按要求申请内河船员服务机构。(三)机构人员组成应用表格的形式将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部门、职务及持证情况等),职责情况说明应具体到每个岗位。三、有关说明(一)关于对“固定办公场所”的界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与办公场所所有权人签订2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租用协议。办公场所面积,仅计算用于船员服务业务办公所用的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办公场所无关的场所面积。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一致。(二)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三)从2009年7月30日起,对未申请为船员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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