螈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芆薄(试行)膁蒈第一章总则芇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薁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芈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肅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肅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羀(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罿(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膆(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膄(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荿(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芇第四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节(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肃(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蒀(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肅(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薂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膀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肆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羁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蚆(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膈(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膅(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莁(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蒇(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羅(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芃(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螀(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膇(九)公示评标结果。羆(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莂(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芀袇第二章招标管理肈螄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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