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户籍:东辽县安石镇河北村三组,工作单位:东辽县安石镇第二中学。被告:肖忠,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教师,户籍地:东辽县安石镇大兴村一组,工作单位:东辽县安石镇第二中心小学校。诉讼请求一、判定被告偿还借款。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肖忠于2013年10月29日从原告刘景升处借人民币现金五万元整,为其儿子买楼,协议定于2013年11月1日还款。期间多次讨要未还,诉之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此致东辽县人民法院附:本诉讼状副本一份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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