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就业权益保护
由于我国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将存在,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虽然“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平等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毕业生合法权益常常遭到侵犯。本章剖析了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涵和内容,对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介绍,针对就业权益保护中常见的求职陷阱,提出了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明确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并就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介绍;阐述了社会保险的5大种类,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权力享受问题。通过对以上知识的学习,促使广大毕业生在遵循就业规则进行择业的同时,运用就业规则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就业权益
一、就业权益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哪些权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如何维护?如何在就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个人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应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我们每个大学生应该掌握、了解的。为了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就必须明确其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应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同时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还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上述权利外,毕业生就业还应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息公开,即就业信息对任何毕业生来说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和截留就业信息;二是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完整、与应聘岗位相关的各种信息,从而对单位、职位情况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便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的职业选择。
大学生就业信息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的毕业生求职择业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也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各个地区与行业的发展情况;二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如用人单位的规模、性质、产品、市场、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学习培训、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专业需求、上岗条件、未来发展通道等具体的岗位与需求信息。这些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就业的基础和关键,毕业生只有在充分了解以上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
(二)平等就业权
大学生就业时具有平等的就业权,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具有参加用人单位公开招聘,进行公正、平等竞争的机会,而且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和确定福利待遇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也不得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
(三)择业自主权
国家规定大学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地选择就业去向和用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其指定的用人单位,损害毕业生择业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自主权,也意味着毕业生即使已经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仍然可以在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放弃原有的就业选择。毕业生有选择某个就业单位的权利,也有放弃这种选择的权利,那种以签订了协议或约定了“不允许违约”等条款为由,不允许学生违约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隐私保护权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个人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与自身简历可互为佐证的材料,如联系方式、证书复印件等,这也是有助于求职毕业生更有效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但毕业生提供的信息应权限于与应聘岗位招聘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如果毕业生不是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用人单位无权以招聘考核为名侵犯毕业生的个人隐私权。
(五)就业签约权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需要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将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双方达成的有关约定以书面的形式落实下来,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既是一种必要的过程,也是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权益。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内容和条款过于笼统甚至违法、违规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侵犯,更不允许采取欺诈和胁迫的方式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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