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东建发〔2006〕39号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有关事项: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费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00六年三月三日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建管字〔2006〕3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计取。%计取。%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不计取,结算时凭依法投保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安全施工费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工程数量计算,结算时凭签证按实计算。注:本表中“工程造价”不包含规费及税金。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泰安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泰建办发〔2006〕3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国土建设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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