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文件巢政〔2012〕34号关于印发《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12年2月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相关配套政策,遵循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卫生(药监)、地税、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遵循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以及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有依法履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卡证。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卡证。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 (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和确定,并应当遵守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并应当符合前款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第八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2002年12月1日)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的比例,补缴至实际参保日。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2003年4月30日前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自2003年5月起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2003年4月30日后(含该日)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上述时间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补缴自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至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医疗救助保险,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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