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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电农村电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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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农村供电的管理,建立农村用电管理机制,增强农村电工责任感,提高农村安全供电水平和用电秩序以及农村用电服务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下发公司趸售旗县农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电农【2008】49号)的文件精神,在《关于下发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办法(试行)》(巴农电【2009】5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电工是电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要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农村电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农电局所属各旗县(区)供电分局、电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各供电企业) 第二章:农村电工的聘用第四条 :各供电企业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农村电工的使用必须向市农电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派遣。第五条:农村电工初次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十八至三十周岁,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或传染性疾病,有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热爱农电工作,具备农村电工应必备的电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办事公正,热心为农牧民服务。在农村电工聘用中优先考虑专业毕业或已经有一定电力工作经验的人员及职工子女。同时考虑到农村电工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聘用的女同志比例不得超过10%。第六条:各供电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明确派遣的单位、岗位及主要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人员的待遇(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相关劳务管理费用的提取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七条:各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聘用人员进行岗前专业技能的考试、考核。符合考核要求的农村电工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工聘用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农村电工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前要进行为期1—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经本人同意,供电企业考试、考核通过后正式上岗。试用期期间,农村电工不得担任“三种人”和工作监护人。第八条:各供电企业要提前将农村电工聘用人员考试的人数、时间、地点上报市农电局,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监督。农村电工录用后,办理相关手续,经市局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第九条:农村电工考试,基础理论成绩占总分的70%,操作技能考核占总分的30%。考试内容以《安全规程》、《事故调查规程》以及最新的《农村供电所人员培训教材》和题库为基础教材。第十条 :农电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上交供电企业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金(原则上每人1000—2000元),作为农村电工不能正常履行《上岗协议》内容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部分,安全风险金管理由各供电企业出台办法进行规范,协议终止时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供电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将《终止劳务派遣关系通知书》送达劳务派遣公司,载明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原因和时间,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农村电工全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双方拟继续签订协议,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协议》。第三章:农村电工定员 第十三条:农村电工要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劳务用工定员标准》(内电人资【2008】29号文)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进行定员。并“根据人数核定工资总额,超员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各供电企业必须按照市农电局批准的定员人数确定农村电工人员数量,根据管理考核情况,实行“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增加或减聘农村电工,必须报市农电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农村电工定员各趸售电力公司农村电工定员标准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劳务用工定员标准》(内电人资【2008】29号文)测算进行确定。中旗电力公司、后旗电力公司因特殊情况,设有牧区供电所的每所另外加2人。后旗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42人,其中有3个供电所为牧区供电所,合计定员人数为48人;中旗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91人,其中有5个供电所为牧区供电所,合计定员为101人;五原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102人;杭后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130人;农垦供电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99人;直供局农村电工定员人数由局人力资源处测算确定。各供电企业以现有人员为基数,3年内减至核定人数,不予增加。第十六条:市农电局根据各供电企业农村电工定员人数核定各供电企业农村电工工资总额。第四章:农村电工的职责:第十七条:农村电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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