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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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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不要说毁弃型财产犯罪《当代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发表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充先生的《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讨论了“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应当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王教授在文章中提及了“必要说”和“不要说”这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必要说”的依据有三点:其一,盗窃行为只是非法平稳占有财产,而“其他所有权能必须通过主观的非法占有来实现”;其二,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盗窃罪与毁弃型财产犯罪的主要依据;其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盗窃罪构成要件对盗窃罪的限定处罚有利。与“必要说”相对,“不要说”分别从这三方面提出了反驳:首先,就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的关系而言,“不要说”认为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其次,对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即王教授所说的“犯罪个别机能化”的问题,“不要说”认为仅凭主观上的意志来区别罪与罪并不妥当,也很不准确;最后,针对限定处罚的观点,“必要说”却无法解释“以毁弃、隐匿他人财物为目的事后却将其占有”以及“暂时擅用他人财物的不可罚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盗窃罪的解释比较简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认定为盗窃。一般的通说将财产型犯罪分为两类:取得型和毁弃型,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通说将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虽然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提及“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我认为,这一点依然是盗窃罪乃至整个侵犯财产罪不可忽视的要素。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先,依照主流观点,盗窃罪既遂的标志应采用“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至于行为人事后是否利用了财物,则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这一点与“保障法益说”事实上是十分契合的。“保障法益说”认为,单纯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只有当行为侵害到法益时,它才成为刑法关注的对象。盗窃行为的客观存在看似与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紧密联系,实际上,“转移占有”这个词汇本身不具有褒贬性,也不是刑法禁止性的规范,只有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做出的转移占有的行为,才构成对法益的侵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所以,“不要说”所认为法益侵害是客观独立的存在而未必与非法占有目的向结合的观点,其实是很难被认可的。虽然在刑法各罪中普遍适用客观优于主观的原则,但并不表示主观上的故意是可有可无的。有趣的是,在王教授的论文中提到,传统观点所认为保护法益和非法占有目的不可分性现在受到了包括支持“必要说”的部分学者的质疑。这也是我始终没能理解的一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其本质其实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作用。王教授在论文中提到,“必要说”所坚持的,也即是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将财产型犯罪进行二元划分。盗窃罪的特点在于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普通的毁弃型财产犯罪,只是侵害当事人的占有权。因此,相比于毁弃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重。“必要说”的理论重视区别不同各罪,而“不要说”也并不否认存在此种区别。只是“不要说”指出,差异的判断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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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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