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立“国法”-法律“家事”立“国法” 文/本刊综合反家暴法由我国女性团体历时10多年而促成的,标志着我国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彰显出时代的进步。它填补了我国法律场域在这方面的空白,因而引发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反家暴”再次迎来法治升级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都有着其社会的“需求值”。我国女性虽说经过来自文化和制度层面的变迁,彻底摒弃了封建主义的“三从四德”,社会地位有了根本性的提高,她们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主力军,当家作主,扬眉吐气,享有与男性一样的公民权利。“能顶半边天”,是我国女性对男性乃至整个社会作出的庄严宣言。但是,毋庸讳言,封建主义遗绪所残留的“男尊女卑”和导致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方,依然是不容轻忽的社会现象,甚或危及女性的生命安全。全国妇联有如下的统计数据:“,%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者,家暴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另有媒体披露:“,其中60%的妇女是因为家暴,家暴致死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女性从整体上观视,尚未真正的与男性齐肩,更非某些小品所渲染的“生活强者”、“家庭主角”。《反家庭暴力法》也许有望改变这一局面,使得相当一部分妇女走出家暴的阴霾。家暴现象时日已久,反家暴的呼声日渐高涨,设若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量,这部法律的出台似乎是迟缓了些。但它酝酿相对成熟,设置较为齐全,诸如:从范围上,除了把“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伤害列为家暴,同时还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列人家暴行径;在具体处置上,针对加害人设立了告诫书条款,针对受害人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法律义务认定方面,明确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及相关社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疑似被虐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等等。一个家庭存在家暴情形当是不幸的。俄罗斯大文豪列夫·托尔斯泰说:“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形成家暴的缘由各为相异,但有揆一之处,即:男强女弱,男尊女卑。倘要消弭家暴,且不说政府支持和社会舆论,就“社会细胞”内而言,除了男性在家庭里“让权”,更为重要的是女性自身的理直气壮地“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自觉维护自身权益。时下,每年有近10万女性因家暴而自杀,她们为何宁死也不寻求法律援助和社会帮助?她们只认“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之类),只认“运”(“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之类),甚至从根本上说,这些难以承受家暴而自杀的女性尚未解脱“三从四德”的封建羁绊,体形上站立了,精神上依旧是跪着。因此,在运用法律的绳索勒住施暴者拳脚的同时,还得彻底根除男权思想在文化上种下的性别歧视基因,建立起真正符合时代发展的文明价值观,倘无社会共识和文化价值观的现代化,光靠法律一足独行、一翼单飞,是难以奏效的。反家暴法或将翻开我权的新时代,但一路的艰辛则是不容置疑的。反家暴法“管用”有待细则支撑家暴情节认定率低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我国首个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全国各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法院不完全统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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