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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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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含销名,下同)、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指山体、水系、岛屿、沙洲、滩涂以及丘林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地名,指市、辖市区、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居民地地名,指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四)城镇道路地名,指道路、街、巷、里、弄等名称;(五)设施地名,指铁路、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指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名称;(七)门牌号地名,指门号、楼幢号等名称;(八)人工建筑物地名,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第五条市、辖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市、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论证制度。第六条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辖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城镇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修编市、辖市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本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第八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文化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三)原则上不得使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四)严格控制用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对镇江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冠名;(五)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用字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六)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七)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予更名。第九条城镇新建道路、桥梁、居民地、人工建筑物使用的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街):指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50米以上,长度4000米以上的道路;(街):指宽度6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弄):指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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