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案例: 王小姐在XX年4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截止日期为XX年4月30日。双方在合同期间履行顺利。在XX年4月30日的当天,王小姐的主管告诉王小姐,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考虑与王小姐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XX年4月30日。其主管并且明确告诉王小姐,因为是合同正常终止,所以公司不准备对王小姐作出任何补偿。王小姐对公司的这种行为不服,来到我所,进行咨询。咨询结论: 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按期终止; 2、这种终止公司在程序上违法了,即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期不再续签,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此违法行为,公司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是:支付王小姐30天的代通知金。 3、合同属于到期终止,其性质不是解除,所以单位不应该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代理结果: 鉴于本案的争议标的只是一个月的工资,固然王小姐的月工资标准很高,但是整体上的诉讼利益不是很大。而且考虑到公司方也是一跨国公司,对自己的用工形象是十分在意的。所以我们的第一个步骤就定为了给公司方发出了一份律师函。结果是三天后就收到了公司方律师打来的接触电话,经过两次接触之后,公司方顺利把属于王小姐的应得利益支付给了王小姐,即一个月的工资。结论: 1、劳动合同到期的前30日,单位负有通知员工到期后是继续签约还是不再维持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此点的法律依据在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此点的法理依据在于: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到期必然存在一个双方是否还要续签的问题。如果到期之后才突然通知对方,必然会显得十分突兀和仓促,会使对方的选择考虑时间不周到,特别是于不再续约的情况下,会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不便的影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怎么办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我们都对劳动合同有一定的了解,劳动合同中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到期前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由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的介绍。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可能存在的情形:A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B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C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A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BC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怎么处理呢?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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