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刘雁兵陈军校刘昆明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无过错侵权责任,但目前对无过错侵权责任应否全面考虑侵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而就此可以减轻侵害人责任,即无过错侵权责任是否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值得探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虽然该解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消除了法官的适法困惑,但要深刻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有待进一步论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过错所致,法院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但其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由法官斟情减至公平合理程度。对本文提出的问题,有两种审判理论分歧:一是“否定说”,又名“非此即彼”理论,主张无过错责任一律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认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如无法定免责事由侵害人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必过问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是否也有过错,并且民法通则就是没有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再者过失相抵规则考虑了过错因素,所以它与无过错责任制度水火不容;二是“肯定说”,认为无过错责任仍应分析过错因素才能决定侵害人的责任大小。笔者同意此说,理由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无过错责任仅是指不考虑侵害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我们在此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并不是将受害人的过错与侵害人的过错相抵(如过错责任案中的混合过错),而是将受害人的过错抵除部分损害赔偿,这还是不涉及侵害人的过错问题。过失相抵只是表明受害人的过错只能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过失相抵不是免责条件的抗辩而是减责的抗辩。对受害人的过错以及案件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倒置,由侵害人负责举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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