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试行)2015-07-01发布2015-07-1实施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编制部门:工程部编制日期::签发人: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签发人目录1目的 12范围 1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14术语和定义 15职责 16管理内容和要求 17检查与评价 28附录 2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术语和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职责无。管理内容和要求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直接在进度款中扣还;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按照工程进度款的5%进行预留,缺陷责任期无利息支付给承包单位;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无息;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在收到承包人等额工程税务发票后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由签订合同当地仲裁单位予以仲裁;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以仲裁单位的仲裁或法院判决为准。缺陷责任期内,保证金预留在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职责。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返还保证金。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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