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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9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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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42术语 43认证模式 4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05认证证书 116获证后监督 127认证的变更 138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10认证收费 15附件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送样清单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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