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丹阳市委组织部丹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阳市财政局丹人社发〔2017〕109号关于做好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练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丹部队: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我市《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为做好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核定工作,现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核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制度改革政策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的核定工作开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的核定工作,是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的重要基础工作。各镇(办事处)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省,以及我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和严肃性,认真做好参保单位人员核定工作,不得将非编制单位和编制外人员登记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认真组织申报材料严肃初审和公示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核定办法》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做好参保初审工作。对初审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内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上报审核。三、切实履行主管责任按政策做好复核工作各镇(办事处)各主管部门要查实本机关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编制人员。严格履行干部人事管理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厘清本机关和下属单位编制内人员归属单位和编制性质,按照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做好复核工作。主要复核下属单位编制数、编制内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复核无误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参保审核组审核。四、严肃纪律认真核定确保核定内容准确性各镇(办事处)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参保人员的核定工作,严明有关人事工作纪律,确保各项核定内容的准确性。各单位不得将未进编或归属有争议的人员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复审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严重失职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集中申报核定时间按序时进度完成核定工作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核定办法》要求抓紧做好人员初审和复核工作,市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9月底前完成所有单位和人员的核定工作,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做好准备。附件: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办法中共丹阳市委组织部丹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阳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附件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办法为做好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编制内人员核定工作,根据有关参保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参保单位组织材料初审(一)参保单位初审确认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要求,对照本单位机构编制确认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人员核定汇总表》(附表二,以下简称《汇总表》)。符合参保规定但无法进行参保登记的单位和人群(如大学生村官等),统一由主管部门申请,市社保经办机构向省厅申请参保登记编码。机关单位参保所需资料: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定方案后机构编制部门相关的机构编制批复等材料。事业单位参保所需资料:编办确定的机构名称、编制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部门相关的机构编制批复等材料。(二)在职编制内人员初审和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编制内人员,是指2014年10月1日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或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中新调任(入)、录用、安置等新进人员,此次暂不登记,首次参保登记后按新进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单位负责对改革启动时本单位拟登记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按编进行初审。经初审并公示后,填写《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编制内人员核定名册》(附表三,以下简称《在编人员名册》),市管以上干部与其他干部职工分开填写。(三)编制内退休人员初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符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人员在职时是否在册在编,以及《退休审批表》、2014年10月增加基本退休费审核表等相关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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