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43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名 称编 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TSG01—20142014-12-262015-04-0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R0005-20112014-12-262015-04-01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2014年12月26日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2)修改为:“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20592至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5)修改为:“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装设卸液泵的要求“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装运其他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装设卸液泵。”(1)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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