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肂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协调机制肁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20号)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蒅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制度比较膄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同时,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较工伤保险赔偿而言,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较宽泛、赔偿标准较高、赔偿的金额较大。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多局限性:受害人面临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具体来说,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蒃(一)法律价值不同薈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制度,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否定性评价和非难。通过损害赔偿等手段达到制裁、教育行为人的目的。着眼点在于平衡个人利益,实现分配正义。蒈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属于社会法领域的法律制度,通过社会保险手段,由雇主按事故发生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雇主个体责任转嫁到由保险机构来承担,实质上责任主体仍然是雇主。其立法目的并不是追究谁的过错,而是通过筹集保险费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因为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系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其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利益,而非具体个体利益。芄(二)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蕿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制裁侵权行为人,填补被害人的损害。各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全面赔偿原则,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也较高。工伤保险赔偿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障雇工最低生活水平,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结合雇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最低标准确定,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而不是赔偿性。所以,其给付金额有限,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数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芀二、国外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制度处理模式及评价芆(一)取代模式莄取代模式是指由工伤保险补偿取代雇主的侵权赔偿。雇员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补偿待遇,而不能请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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