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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合作社监督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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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玉田县委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字〔20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并报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本社社员发展农业生产、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组织。第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三)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四)坚持社员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安全稳健运行。(六)坚持规模适度。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本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七)实行盈余返还。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第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从事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第八条县统筹委作为全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在乡镇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是在“资金专业合作社”前加行政区划组成。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具体条件参照玉字[2011]58号文件)。(三)有符合要求数目的农民社员。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四)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基础股金。试点起步基础股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基础股金实缴数额要经专业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并形成验资报告。(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七)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试点单位(筹建小组)向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监管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监管部门备案;县监管部门依据市监管部门盖章的《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申请备案表》,下发同意筹建试点批复,试点单位凭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试点活动。第十二条申请筹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有关情况;(四)发起人协议书;(五)章程(草案);(六)主要管理制度;(七)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八)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十)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总则;(二)业务范围;(三)社员;(四)股权管理;(五)组织机构;(六)业务、财务管理;(七)解散和清算;(八)附则。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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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