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监制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依照《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49号),由县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南部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注册地址: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邮编:637300法人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222010-0法定代表人:陈永建联系电话:0817-5522215委托代理人:王勇、王梦奇地址: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邮编:637300联系电话:0817-5582890买受人:籍贯:性别:住址:邮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石子岭村4、5社、编号为00310750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南国用(2009)第1403号。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安居苑小区,批准文件号:南发改投资〔2008〕176号、南发改投资〔2009〕21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4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2922200905160104;512922200905160103。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南发改经价函【】号。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户型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阳台个(见附件一)。该住房层高为3米,属砖混结构,水、电、气、闭路电视齐全,附属配套设施完善,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该住房经测绘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南府纪【2011】13号,核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5元(含水、电、气、闭路上户费)。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系数为%(楼层系数及单价确定为:一楼:92%,单价1155元/平方米;二楼:101%,单价1268元/平方米;三楼:106%,单价1330元/平方米;四楼:106%,单价1330元/平方米;五楼:104%,单价1305元/平方米;六楼:91%,单价1142元/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1255元×所在房号的楼层系数=元,总计合同价款为:万千百拾元整。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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