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师学位[2014]第05号关于颁布《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1月修订)的通知《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最新修订版经2014年1月9日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颁布实施。特此通知。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4年3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995年12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四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境内外联合培养的,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专业学位评审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人数须为奇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相关培养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按照专业学位类型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评审组。评审组组长应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向);、督导和评估;;。,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督查;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匿名评审)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博士学位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于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述4和5两项职责可由专业学位评审组承担。)、表决拟授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全票通过者,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非全票通过及存有其它争议者,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意见,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做出是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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