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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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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项目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根据《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广安府办发〔2015〕5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第三条工程变更情形(一)因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工程变更;(二)因规划调整和征收、征用等政策调整导致的工程变更;(三)因遇暗河、溶洞、流砂等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四)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工程变更情形。第四条工程变更内容(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更换。(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第五条工程变更原则(一)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和减少金额不抵冲。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对变更金额超过20%的,由审计机关对该项目开展过程审计后予以确认是否变更。(二)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工程一律不予认可。(三)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变更。,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增加。,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变更材料与设备在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予变更。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审查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变更事项,应立即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会商。(二)工程确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资金归口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现场核查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资金归口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出现场核查书面申请报告(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向县政府提出现场核查书面申请报告)。(三)现场核查书面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项目设计单位应出具工程变更设计图及预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牵头组织发改、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及设计评审专家等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县财政局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不予变更”的情形予以审查认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应重新确定施工队伍的情形予以审查认定。参与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登记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中标情况、已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情况、拟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内容、原因、金额,是否同意增加或减少变更,增加工程量资金来源;对属于勘察、设计、监理原因引起变更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建议,以及对拟增加工程量重新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的建议,并附相关部门《现场核查登记表》。(四)核查报告按照第七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按程序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和县政府按程序审批。工程变更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即可组织实施,同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变更控制价。第七条工程增加或减少变更的审批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须变更工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工程变更增加和减少投资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审批。(不含)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工程最多只能审批1次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现场核查提出意见,形成核查报告报县政府审批。(1)累计5万元(含5万元,下同)—20万元(不含20万元,下同)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2)累计20万元—5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3)累计50万元—1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4)累计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联系领导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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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