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书锦人口计生征收告知送字街道[20年]第号:经调查核实,你们于年月日在地生育一子(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和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锦江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本机关将对你们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理。现将拟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你们。如你们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锦江区街道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锦江区人口计生局地址:成都市大慈寺路48号联系电话:84527326联系人:陈田英附:1、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知情告知书2、锦江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补充材料告知单锦江区街道办事处(盖章)年月日签收人(签章):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当事人,一份存档。附1: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知情告知书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二、个人需提供的材料(一)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后,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名;(二)双方当事人历次“婚姻、生育(收养)情况证明”(含每一阶段工作、生活期间的婚育情况):由户籍地社区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人户分离的,还须提供现居住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在成都市以外的,须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收入证明。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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