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从轻、减轻或免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第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第五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上限进行处罚。第七条应当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第九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第十条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经查属实且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 (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不听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劝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引发群体事件的; (八)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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