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引 言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业事故及环保公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类事故中,因过失而导致的最为常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过失犯罪既然作为刑法明确处罚的犯罪,那么对于过失犯罪的理论与体系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以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过失犯罪中,存在有一种特殊也是典型的情况,即过失共同犯罪。①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一方面肯定过失共同犯罪这一客观犯罪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否定过失共同犯罪能够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实际上,二人以上过失共同犯罪,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只限于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均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能够查明的场合。但是如果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侵害结果并不能查明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究竟是认为各行为人分别构成单独过失犯罪予以处罚,还是共同行为人全体成立过失犯罪呢?显然,如果法院以各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并不妥当。在目前的众多过失案件中,很多是由多人共同的过失行为构成的,如果不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势必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无法达到合理处罚过失犯罪的目的。过失犯罪的日益严重,使得我们必须采取对策去控制这种犯罪,如何在理论研究上取得突破,对于发展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价值。在过失共同犯罪的研究中,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具有较为丰富的成果。较为流行的通说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仅有过失共同正犯一种,而过失从犯、过失教唆犯等均不存在。尽管我国刑法并无正犯的规定,但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实行犯,实践中的诸多过失共同犯罪问题,也都集中在了过失共同实行犯罪行为这个焦点之上。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关注并不广泛,对于过失共同正犯的问题,有的学者在过失问题中论及,有的学者在共同犯罪中论及,其立论依据并未取得一致,而且论述也不够深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专著问世。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张明楷教授的《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冯军教授的《论过失共同犯罪》(载《西原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侯国①我国刑法第25条中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多数学者以此为依据,将二人以上具有共同过失实行行为的情形都表述为“共同过失犯罪”,另外有些学者则表述为“过失共同犯罪”。尽管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是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这两种表述还是造成了概念上的混乱。笔者采用“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是因为讨论过失共同正犯需要合理的理论前提,逻辑上能保持一致。为保持引文的原始性与完整性,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表述,笔者都未加修改。云、苗杰的《共同过失犯罪》,熊万林的《共同过失犯罪浅析》,陈一榕的《过失共同犯罪的定性》,刘永贵的《过失共同正犯研究》(以上均载胡驰、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等。另外陈兴良教授的专著《共同犯罪论》(1992年)、姜伟教授的《犯罪形态通论》(1994年)、林亚刚教授的专著《犯罪过失研究》(2000年)、陈家林的《共同正犯研究》(2004年)、高铭暄与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解释》(2005年)等著作均对此问题予以了一定的关注。另外也有一些硕士论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如武汉大学程皓的《共同过失犯罪研究》(2004年),肖典的《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年),四川大学莫俊敏的《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2005年),苏州大学黄澄的《论过失共同犯罪》(2005年),吉林大学李泓祎的《论过失的共同正犯》(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丁计魁的《过失共同犯罪论》(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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