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考-会计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考 卢飞摘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系工资薪金所得为按月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还可以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由于工资发放的不均衡导致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关键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一)基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元,离3500元/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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