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为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资源,加强城市燃气的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政府责任(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定期召开燃气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监管领域的重要事项。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市场规则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燃气成本上升和政策性亏损的,应当及时调整用户燃气供应价格或者财政足额补偿。(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证颁发,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等违法经营行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站点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成立专职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监督安全保护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对危害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与燃气用户用气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审批范围内的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企业对用户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不间断供气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企业间生产和供应争议协调以及燃气的保障供应;受理其审批范围内燃气供应站点的有关报告,并负责监督、协调工作;受理管理范围内的举报、信访及投诉。(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式,落实燃气安全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第三条有关部门责任(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范和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相关行业、场所和居民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负责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燃气智能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呼和浩特市智慧化城市管理综合平台。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燃气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组织落实燃气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制度,单位燃气用户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制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月调度制度,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负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呼和浩特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燃气企业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对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监察,对燃气钢瓶充装、检验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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