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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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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筹集、租赁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
,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口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但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经济开发区、大丰港区、城东新区及各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并根据市住建局的授权,落实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金融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大中镇、经济开发区、大丰港区、城东新区及各园区等单位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政府新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设备等购置和租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新建住房的套型、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和购买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单人间18平方米左右,单室套45平方米左右,两室套60平方米左右,用于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或专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基本室内装修,根据不同的入住对象合理确定装修标准和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品,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驻园区企业和单位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根据需求在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或政策性保障住房中配建,原则上用于安排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零星用工企业或单位员工租住。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排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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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