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章程.docx绵阳师范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绵阳师范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绵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的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西部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以“育人为本,服务地方”为办学理念,以“立足绵阳、面向四川、辐射西部,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服务面向,坚持教学型、应用型、地方型、师范型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基础教育的优秀师资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绵阳师范学院,简称:绵师院。学校英文名称:MianYangTeachers’College,英文缩写为:MYTC。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0号。学校设有游仙校区和高新校区两个校区,高新校区为学校主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第六条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七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硕士研究生、留学生教育,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第八条学校设置文学、理学、教育学、工学、艺术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第九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相应学位证书。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加强对各教学环节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三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五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五)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六)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业务部门和附属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分配制度;(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十一)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机制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绵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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