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例猝死尸检的法医鉴定病理学分析.doc160例猝死尸检的法医鉴定病理学分析吴杰1袁玲玲2王彦涛3湖北省十垠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442000;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病理科442000;湖北省-|•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442000【摘要】目的对木研究中160例猝死尸检的法医鉴定病理学分析。方法首先对上述研究对象进行系统解剖,然后利用10%的中性福尔马林溶液对其进行浸泡,常规石蜡切片,同时进行HE染色,然后会同木市资历较高的病理科医牛进行病理组织学观察,得出厂检病理诊断报告,最终确定猝死病因。结果情绪激动、饮酒、治疗中是三个主要的诱因,%、%、%,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原因不明是主要的病因,%、16,25%.%。结论猝死的发牛较为突然,早期发现和诊断是降低其继续恶化的关键,所以建议在日常牛活中加强潜在危险因素的筛查,尽量降低猝死发牛的可能性。【关键词】猝死;戶检;法医鉴定;病理学分析【中图分类号】+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76-7808(2015)-07-361-01猝死是指24小时内由于潜在的疾病(潜在的器质性病变)或功能障碍(功能失调如心室颤动或心脏骤停)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自然性死亡(非暴力性),属于病理性死亡的范畴[1]。猝死是法医鉴定学中的重点,作为一种突发性、非暴力性死亡,目前国内对其成功抢救的几率普遍较低,部分死者由于难以发现其特征性的病理学改变,法医对其猝死的发病机制尚不清楚,所以对死者进行病理学鉴定是法医鉴定工作中的重点,木文就160例猝死尸检的死者进行法医鉴定病理学分析,旨在为法医检案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一定的依据,现将结果结果汇报如下:•,根据医案记录,上述死者均为发病后24小时内死亡,排除为非自然性死亡,及死者死亡前经过一定的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及预后估计的病理性死亡,上述患者均符合猝死的条件,将上述患者的猝死资料保存完整。上述研究对象中男性82名,女性78名,年龄在2・78岁之间,±,上述病例均经公安相关部门委托尸体解剖。,其中死者生前在症状出现后24h内死亡者,定义为猝死[2]o猝死具有发病突然、死亡急骤、意外性(出乎意料)、自然性与非暴力性死亡等特点。诊断猝死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排除暴力性死因,同时要查明致命性疾病和功能障碍等致死因素。,然后利用10%的中性福尔马林溶液对其进行浸泡,常规石蜡切片,同时进行HE染色,由本市资历较高的病理科医生进行病理组织学观察,得出尸检病理诊断报告,最终确定猝死病因。,其中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进行一般描述,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率或百分比进行--般描述,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猝死的诱因主要为情绪激动、活动、饮洒、治疗中、安静状态、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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