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羅 蚃第一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螃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葿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蚈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莃第五条 G加气母站、LNG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从其规定。薈第六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肇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肃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薂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羀(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蒇(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肈(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蒀(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螅(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肅(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薃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蚈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蒈(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薆(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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