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友好区城镇总体规划始编于1983年,1988年正式批复,规划及时地指导了友好区的各项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安排,增强了城镇功能,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了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但是,原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已基本实现,而且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此次编制的友好区城镇总体规划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部署,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二次创业、富民兴市”战略目标的高度,以加快建设生态园林城镇建设为出发点,结合国家“天保工程”的建设,在原总体规划和现有城镇建设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现状调查和分析城镇基础资料,确定了本次规划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这次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是新世纪建设现代化城镇的发展蓝图,本着从城镇的实际条件出发,用规划来改变发展条件;从问题出发,用规划来解决问题;从需要出发,用规划来引导需求的发展。力求以新的观念、新的思路,结合友好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建设现代化小城镇为目标,以完善功能、调整布局、改善环境、体现特色为基本内容,认真研究确定城镇发展目标,建立起合理的区域城镇体系和产业结构,在规划期内,将友好区建设成为功能齐全、各项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独具特色的生态园林型、现代化林业地区中心城镇。目录第一章友好区基本概况一、地理位置二、历史沿革三、、社会经济发展第二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期限与修编理由一、规划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依据四、规划期限五、修编的理由点第三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区域城镇体系现状(一)、区域现状及城镇化水平(二)、区域城镇规模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现状(三)、友好区域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四)、区域城镇发展与布局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区域城镇体系发展战略三、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一)、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二)、区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三)、城镇体系规模结构规划(四)、城镇体系职能结构等级和职能类型规划(五)、区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规划(六)、区域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发展规划四、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第四章城市发展战略一、友好区现状发展特点及存在问题(一)、友好区现状发展特点(二)、存在问题二、友好区发展战略构想(一)、总体目标(二)、城镇主要发展目标(三)、城镇发展战略目标第五章城镇规划区第六章城镇性质与规模一、友好区中心城镇性质二、中心城镇的规模(一)、人口规模(二)、中心城镇的用地规模第七章城镇总体布局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选择第二节现状布局特点与存在问题第三节规划理念第四节居住用地布局第五节公共设施用地第六节工业、仓储用地布局第七节、绿地系统规划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略)第九章基础设施规划(略)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一、现状二、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章城镇景观风貌规划一、景观风貌规划建设目标二、景观风貌特色体系规划(一)、景观总体布局结构(二)、城镇绿化美化目标第十二章近期建设规划一、规划期限与规模二、规划指导思想三、近期规划内容(一)、居住用地规划(二)、公共设施规划(三)、工业仓储规划(四)、略(五)、绿地系统规划(六)、略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伊春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本规划。第2条本规划是友好区域范围内城镇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本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内容的规定性文件。第3条本规划(指文本和图纸)是友好区区域范围内城市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友好区区域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城镇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第4条本规划经伊春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友好区人民政府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执行实施和管理。第5条本规划期限为2002-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2-2005年。第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第6条规划范围为友好区的行政区域和施业区。行政区划面积2364平方公里,林业施业区面积3168平方公里。第7条依据伊春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从友好区(局)区域优势、资源优势及自身发展特点出发,编制友好区(局)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第8条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友好区区域城镇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发展,应在现有的城镇分布格局的基础上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区域城镇体系建设宜借鉴现代生长极理论和核心边缘模式,采用不均衡的发展战略,适时推进极核发展,形成有较强实力的中心城镇。合理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发挥区域优势。第9条城镇化水平预测:%。第10条本规划着重从区域经济发展角度和制约的因素,确定区域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城镇的发展方向。第11条依据伊春市市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友好区为伊春市市域北部的地区中心城镇。第12条按照城镇及林场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区域内城镇及林场按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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